索引號 | 002482349/2020-00021 | 主題分類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 |
發布機構 | 省文物局 | 公開日期 | 2020-12-14 |
統一編號 | ZJSP66-2020-0010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號 | 浙文物發〔2020〕158號 |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杭州市園林文物局,各有關單位 :
為強化文物流通領域的信用監管,營造履約踐諾、誠實守信的文物流通環境,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文物流通機構信用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20年12月14日
浙江省文物流通機構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文物流通領域的信用監管,營造履約踐諾、誠實守信的文物流通環境,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 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文物流通的法人組織(以下統稱“文物流通機構”)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物流通信用監督管理,是指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文物流通機構的運營能力、社會服務、行政處罰和文物安全等相關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相關主體信用狀況進行動態評價,定期向社會公開信用評價結果,供各級文物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等應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條 文物流通信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合法規范、及時準確、公開公正的原則,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文物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省文物流通機構信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度建設、系統開發和維護、信用評價結果集中發布等工作。設區市和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的文物流通機構信用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的采集、錄入和審核。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等級結果開展分類監管,采取相應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六條 省文物局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的文物流通機構信用檔案,內容包括省公共信用評價和行業信用監管評價。
第七條 下列信息作為省公共信用評價信息記入文物流通機構信用檔案:
(一)法人組織在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或者注冊事項、文物經營許可證書等信息,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專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入境證件號碼等省份識別信息。
(二)納稅遵從信息、金融信息等。
(三)公用事業信息、信用承諾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處理信息、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等。
(四)社保繳納信息、慈善捐贈信息、行政獎勵信息、紅名單信息等。
第八條 行業信用監管評價分為運營能力、社會服務、行政處罰和文物安全。
運營能力是指經營年限、上年納稅額線性排名及漲幅、上年營業收入和上年交易文物數量。
社會服務包括公益鑒定、舉辦展覽、組織講座、科研成果、榮譽表彰和數據真實。
行政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和督辦整改。以下信息作為行政處罰信息記入文物流通機構信用檔案:
(一)文物流通機構涂改、出租或出借文物經營許可證書;
(二)文物流通機構違規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三)文物拍賣企業經營未經審核的文物拍賣標的;
(四)文物流通機構未按法律規定將經營記錄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其他行政處罰。
文物安全是指文物安全事故和輿情及投訴。以下信息作為文物安全事故記入文物流通機構信用檔案:
(一)在近一年內發生購銷出土文物并且企業負有主要責任(一票否決,直接評為“E”級);
(二)在近一年內發生購銷盜失文物并且企業負有主要責任(一票否決,直接評為“E”級);
(三)在近一年內發生購銷來源不明文物并且企業負有主要責任。
第九條 信息歸集分數據交換和人工錄入兩種方式。省公共信用評價信息通過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獲取總分。
行業信用監管評價信息中的經營年限由浙江省市場監管平臺獲??;上年納稅額線性排名及漲幅、營業收入由省大數據平臺企業年報數據中獲??;上年交易文物數量由企業年報中獲??;公益鑒定、舉辦展覽、組織講座及科研成果由企業上報;榮譽表彰由各地市、企業上報;行政處罰和督辦整改信息,由省、設區市文物主管部門上報;文物安全事故、輿情及投訴由浙江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省市縣文物行政部門上報及重要媒體新聞報道等渠道獲取。
第三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條 文物流通機構信用評價在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滿分1000 分。
第十一條 文物流通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分為五個等級,900 分以上為 A 級(優秀),800~900 分(含)為 B 級(良好),700~800 分(含)為 C 級(中等),600~700 分(含)為 D 級(較差),600 分(含)以下為 E 級(差)。
第十二條 文物流通機構信用評價,依據浙江省文物流通領域信用監管系統記錄的信用信息,由系統自動評價得出。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度更新、發布一次。
文物流通機構對其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供有關材料。所在地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作出異議標注,經核實后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信息存在事實錯誤的,予以刪除;
(二)信息存在錯誤的,予以更正;
(三)信息存在遺漏的,予以補充;
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省文物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社會公眾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反映,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受理異議和復核申請的電話、電子郵箱、網站等。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監管事項,對于 A 級、B 級的,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適當減少監管頻次;對于 D 級、E級的,應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適當增加監管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 A 級的文物流通機構,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對其辦理拍賣標的審核、登記事項變更等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優先辦理等便捷服務;在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以及予以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 D 級、E 級的文物流通機構,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信用等級為 D 級的,對文物流通機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重點審查;限制參與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或由文物主管部門推薦的各類評優、評先活動;取消文物主管部門給予的政策優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二)信用等級為 E 級的,視為不具有承擔文物流通應具有的一般履約能力,對文物流通機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重點審查;限制參與文物流通活動;限制參與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或由文物主管部門推薦的各類評優、評先活動;取消文物主管部門給予的政策優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三)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 省文物局將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文物流通機構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有被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信息的,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根據信用聯合懲戒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七條 信用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自然修復是指行政處罰、督辦整改、安全事故和不良輿情等不良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規定期限后,不再參與信用評價,視為自然修復。依申請修復是指文物流通機構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作出行政處罰、督辦整改、安全事故和不良輿情等不良信息認定的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被確認的一種行為過程。
第十八條 自然修復期限為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5年。依申請修復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良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1年;
(二)撤銷行政許可等授益性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和司
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三)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于信用修復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修復不良信息,應當向作出認定的文物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主體基本情況、內容、申請修復理由和相關佐證材料等,并承諾材料真實、有效。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受理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予以核對。對于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理由。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同時在系統中完成修復流程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