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2349/2021-00100 | 主題分類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 |
發布機構 |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文件 | 公開日期 | 2021-12-15 |
統一編號 | ZJSP66-2021-0008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號 | 浙文物〔2021〕225號 |
為規范我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工作,提高文物保護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調整,適用本辦法。文物保護點可參照執行。
經法定程序劃定或調整公布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其管理規定,是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的重要依據。
二、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并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文物保護單位占地面積較大或情況復雜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保護范圍內劃分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可根據控制力度和內容分類。
三、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遵循維護文物本體真實性、安全性、完整性和歷史環境完整性、自然環境協調性的原則。
四、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必要的保護范圍。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公布保護范圍。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文物局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劃定并公布。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前,所在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對建設控制地帶劃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
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方案由所在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文物局、省自然資源廳對上報省政府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方案進行審查,并提出辦理意見。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方案,應當通過論證會等形式書面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文物保護單位產權人、管理使用單位及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通過書面調查、實地走訪、座談會、聽證會或網絡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具體劃定技術標準按自然資源主管政部門制定的國土空間規劃制圖規范和《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導則》執行。
六、劃定方案包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文字說明、圖紙和矢量數據。文字說明必須明確文物本體組成,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邊界、占地規模,制定管理規定。涉及城鎮建設用地的建設控制地帶應提出詳細的建設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必要時應提出建筑密度、適建項目、視廊分析等要求。
圖紙和矢量數據表達內容應與文字說明相一致,底圖應為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圖面清晰準確,標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邊界、占地面積和分級分類內容,注明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標注保護對象。矢量數據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的數據規范和要求。
七、因特殊情況確需對已公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調整的,應對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客觀分析,并按本辦法第四點規定調整并公布。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古遺址古墓葬有新考古發現或破壞的;
(二)文物本體組成部分有新擴展或損毀的;
(三)價值研究與認識有新發展的;
(四)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與世界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不一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文物保護單位調整級別后,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重新劃定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在重新劃定公布之前,按原劃定公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及管理規定進行保護。
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劃定公布后1年內,應當在該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線相應的點位設置界樁界標和標志說明。
十、本辦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抄送: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辦公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大數據局、省林業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法院、省檢察院、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省氣象局。
浙江省文物局綜合處 2021年12月15日印發
解讀鏈接:《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辦法》政策解讀